公告编号:临2018-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2017年4月25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支持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发展,解决其流动资金短缺问题,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拟对2017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事项作出预计,具体如下:
1、公司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6,3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提供对等
担保或为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公司实际承担出资比例对应的担保金额,详见下表:

2、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具体担保业务,并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进行担保调整。
3、本次担保事项有效期为自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2017年度担保预计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8)。
在上述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公司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9日实际发生如下对外担保,并签署相 关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2018年3月1日:公司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18年3月9日:公司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2号甲12层1209户
法定代表人:李军
经营范围:医疗设备及器械租赁;医疗设备、化学试剂(不含药物试剂及危险品)、消毒液(不含危险品)、实验室设备的技术研究及销售;生物技术、医药技术的研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不含医疗、诊疗);市场调查;批发: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电子设备、建筑材料、纸制品、木浆、纸浆、钢材、二类医疗器械(依据食药监管部门核发的备案凭证开展经营活动)、计算机软硬件;依据食药监管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期货、证券、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医疗器械技术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业秘密);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物流信息咨询;装卸搬运服务(不含港口作业及道路运输);依据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普通货运业务;医疗设备维修(不得在此住所从事维修业务);经营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22,300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5,848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6,452万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5,71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363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17年9月30日,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26,851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8,421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8,430万元;2017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6,021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97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保证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第1.1条所述之最高余额内。
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2、被担保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银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贷款期限:三个月(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被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他从权利。该额度是一定期间内债权人对保证人债权余额之和。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自2017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与债务人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信用证押汇合同、开立担保协议等合同以及相关的债权文书(下称主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人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债权的到期日不受上述期间的影响。2.保证人所担保的其他从权利为因上述主债权而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下同)、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若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为外币的,在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按照债权人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成人民币。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2017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发表如下意见:上述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贷款为各公司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所需,是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的,并且被担保方具有完善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公司能实时监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经董事会审核,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此次担保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8)。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6,989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1,352万元,分别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1.64%和28.98%,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16日